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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到3个月的时间内作出判决,有效防止了知识产权诉讼成为打击竞争对手的工具,保护了即将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4月17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一批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保全典型案例。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其中有一起公司在上市审核阶段被其他公司起诉专利侵权,可能影响上市进程的案例。南京中院在证据保全固定技术事实的基础上,加快审理速度,最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某(瑞士)公司系涉案专利权利人,该公司认为,由无锡某股份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扬州某科技公司采购的数控金刚线切片机产品采用的技术方案落入其享有的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某(瑞士)公司将上述两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无锡某股份公司辩称,其正处于上市审核阶段,本案诉讼对其正常的生产经营及商业信誉造成重大影响,可能影响上市进程,存在恶意诉讼之嫌。
案件审理中,法院依据原告申请前往扬州某科技公司经营场所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对被诉侵权设备加贴封条,拍照录像,并作了相关笔录。法院充分考虑到无锡某股份公司处于上市审核阶段的实际情况,在较短的时间内即组织双方人员进行现场勘验比对。
法庭辩论终结后,某(瑞士)公司在审理中提出了撤诉申请,法院未予准许。之后,法院作出判决,驳回某(瑞士)公司的诉讼请求。
据介绍,近年来,相关行为人针对公司上市审核阶段而发起的知识产权诉讼越来越多,而其诉讼的真实目的往往并不是保护创新。本案中,法院考虑到被告正处于上市进程中,在证据保全固定技术事实的基础上,加快审理速度,并在不到3个月的时间内作出判决。有效防止了知识产权诉讼成为相关行为人打击竞争对手的工具,保护了即将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司法保障。
常州某股份公司系涉案专利权利人,其认为浙江某光学公司制造、销售的手机镜头侵害其享有的涉案专利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万元。浙江某光学公司则认为,常州某股份公司未证明被诉侵权手机中的镜头由其提供,且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其已经生产、销售该型号镜头,享有先用权,不构成侵权。
案件审理中,法院根据常州某股份公司的申请,裁定对浙江某光学公司生产的特定镜头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法院进行保全时,浙江某光学公司保安经数次电话联系公司相关人员后,始终拒绝法院办案人员进入该公司依法履行公务。办案人员反复释明妨害民事诉讼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当地公安机关在接到办案人员报警后派员到达现场亦进行了法律释明,浙江某光学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叶某无正当理由仍阻碍办案人员进行证据保全,该公司相关人员亦不出面接洽,持续时间长达1小时23分。
据介绍,本案是人民法院倡导诚信诉讼、维护司法公信力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法院通过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处罚,明确了参加诉讼当事人诚信诉讼的法定义务,维护了司法权威。对于依法适当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引导当事人积极、主动、全面、诚实提供证据,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张某等五人曾是南京某科技公司、南京某信息公司员工,并签订了保密协议。在职期间,张某等五人利用职务之便,掌握了老东家大量经营信息。之后五人陆续离职,并在离职一个月后共同以亲属名义成立江苏某咨询公司,经营与老东家具有竞争关系的税务服务业务xk星空体育。南京某科技公司认为,张某等人违反约定,披露、使用并且允许江苏某咨询公司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共同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案件审理中,法院根据南京某科技公司的申请采取了证据保全。因江苏某咨询公司在江苏省三个城市设有经营场所,为确保保全的效果,避免“打草惊蛇”,法院派出三个保全小组同时前往位于南京、扬州、泰州三地的经营场所进行证据保全。对保存在江苏某咨询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办公室及办公电脑、张某等人的办公或个人电脑中涉案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共固定了53.17G的电子数据信息。经过16次庭前会议逐条核对相关信息,最终查明张某等人披露了原告大量的客户信息,并在离职后成立江苏某咨询公司使用上述交易信息。
据此,法院判决张某等人停止侵权,并赔偿南京某科技公司、南京某信息公司经济损失及为维权合理费用450余万元。
据介绍,本案是落实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采取充分、有效证据保全措施固定侵权证据,破解权利人举证难题的典型案例。考虑到案件的实际情况,法院迅速组织三个保全小组,奔赴三地,同一时间进行证据保全,及时、完整、全面、有效地固定了侵权证据,为后续案件实体审理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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