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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网友用户发视频爆料称,西安某广告公司为裁员不给补偿,将公司搬迁至秦岭脚下,因通勤太长、生活条件不便,十多名员工主动离职,但随后他们发现公司又搬回了市区。12月31日,该公司负责人告诉上游新闻记者,公司经营困难,已告知搬到山里只是临时措施,没想到员工会离职。离职员工则表示,之前告知进山会持续一段时间,离职后仅几天得知公司又搬回市区,所以大家感到很气愤。
近日,西安的常先生(化名)发视频称,2023年10月19日(周四),自己工作的某品牌策划公司突然告知所有员工,要将办公地点搬迁至新办公室(长安区子午街道XX新村X排XX号-2层),并告知大家必须于10月23日(周一),早上9点准时打卡上班。
常先生告诉上游新闻记者,公司原来的办公地点位于高新区锦业路,是西安的CBD区域,而公司新地址是位于长安区秦岭脚下的一个村子。一位当地人介绍,这个XX新村位于长安区子午峪内,距离峪口3公里,已经进入了秦岭山麓范围内,在往半山坡上走了,也就是俗称的‘山里’。
我开车还稍微好一点,其他没车的同事只能乘坐一辆3小时一趟的公交车,还需步行3公里,走30多分钟山间村道才能到达办公室,单程通勤时间差不多2个小时,如果从最近的地铁站打车要花五六十元,公司而且明确告知无任何通勤补助。常先生说。
随后有员工提出质疑,我也给老板打了电线日,公司行政说,要坚持不了接受不了,9、10月份工资结给你,大家好聚好散,留下来的可能要根据回款情况来发工资。常先生表示,10月27日,20多人的公司里,包括自己在内有14人签署了离职协议。
离职才4天就从原来同事那里得知,公司又搬回了城里,还在网上开始了招聘。这让常先生和那些离职的同事们感到很气愤。公司老板一直没有露面,目的就是用这种恶劣的环境让你去主动离职,如果不用这种方式的话,大家都是辞退或其他,就会正常的去要求N+1的补偿。
12月31日,上游新闻记者联系上了公司负责人张先生,他承认10月份确实把公司搬到了山里,但不可能长期在山里办公。因为CBD那边的租金很贵,刚好到期了,新的办公室正在装修,没有地方办公,我们还在经营民宿,就过去暂时过渡了一周而已。
张先生表示,下半年公司经营比较困难。今年我个人已经垫资200多万,一直没有拖欠过大家工资,公司的口碑在行业内一直不错。这个时候也希望大家能够患难与共,没想到很多人提出了离职,还把这个事情发到网上。
但常先生对此说法予以否认:当时给我们说的是,在山里的办公周期可能非常长,到明年都不一定,如果说只在山里待一周就回新办公室了,哪个人坚持不了?
对于办公环境,常先生也不认可是民宿:办公室位于一栋农民自住房的二楼,一楼就是村民两夫妻居住,我们十几个人就挤在二楼上班,公司女生比较多,上厕所很不方便,有时要走很远去村里的公厕。也没有吃饭的地方,只能靠泡面和面包解决,下班时天已经黑了,要走那种无路灯的山路,女孩子还会遇到野狗尾随,很吓人。
离职后,常先生还发现自己的社保是在工作一年之后才买的,而且一些绩效、加班费和带薪年假没有给自己计算,就与几名同事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了仲裁要求。
对于为何时隔两个月才选择爆料,常先生表示,其实视频很早就做好了,但自己一直忙着维权。年底很多同行都出来择业,这时候爆料,初衷是为了让更多的同行能够避坑,也是警醒更多的企业。
公司负责人张先生表示,自己已经接到了仲裁委的电话,也感到有些委屈,现在我都想维权,但被律师劝住了,因为他们的爆料给我们现在的客户、业务各方面也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我还想起诉他们旷工,因为工资预支是到10月底的,结果剩下那几天你就不来了,工作交接乱得一塌糊涂。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这种情况下员工首先要确定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没有关于工作地点的约定。付建表示,如果合同中有约定,公司没有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内容的,属于违反合同约定,员工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针对类似情况,员工完全有权利提出维权要求。
如果通勤距离和工作环境差异太大,可以认为就是变更合同,不过签了自愿离职书,可能维权就很难了。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李牧洋认为,如果员工所述属实,把公司搬到山里,借助‘自然之力’逼迫员工辞职,这样的做法未免有些冒失。
劳动者离职后,用人单位是否有义务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如果没有,劳动者是否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这是一个涉及到劳动法的问题,也是一个实际发生在北京的真实案例。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李某因为没有得到前东家开具的离职证明,无法入职新公司,于是起诉前东家,要求赔偿990000元。然而,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李某的诉讼请求却被驳回了。法院认为xk星空体育,李某没有证明其损失与前东家的过错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且相关证据也存在疑点和矛盾。一起来看看到底是怎么回事?
李某于2016年9月1日入职北京某公司,担任财务总监,税前工资59000元每月。
2019年7月8日,公司向李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且因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为由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
于是,李某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赔偿未开具离职证明导致无法入职新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990000元。
李某提供了甲乙公司(为保护隐私,以下简称甲、乙公司)出具的《录用通知书》及《不予录用通知书》以证明因为没有离职证明,导致别的公司不能录用。然而,公司却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
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李某提交的证据为甲公司、乙公司出具的《录用通知书》《不予录用通知书》,但经一审法院核实: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上述通知书系应朋友要求开具的,其公司不可能提供59000元的薪资,并表示其公司不录用李某的主要原因系工资标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乙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李某系通过张某介绍,而李某在庭审中表示系通过王某介绍,另外申某表示不录用的原因为“好像没有与上一家公司整清楚”。
据法院的核实情况,未开具离职证明并非甲公司不予录用李某的主要原因,另外,乙公司的陈述与李某存在矛盾的地方,其公司法定代表人亦未明确表示不予录用李某的原因为未提供离职证明,法院认定该两公司出具的《不予录用通知书》等,不足以证明李某因公司未开具离职证明而存在损失。
另外,根据李某提交的证据,乙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已经为李某出具了《不予录用通知书》,但李某提交的证据仅显示2020年1月2日向苏某发送了一条短信,并未有其他证据显示其要求过公司出具离职证明,法院认为不具有合理性。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据此,公司应当向李某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应具备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时间、工作岗位等要素。本案中,公司向李某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对劳动关系解除的意思表示和解除后双方有关权利义务的主张,并不符合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要求。
然而,劳动者主张未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损失,该请求能否得到支持,还应该判断劳动者能否证明其因此无法就业并遭受了实际经济损失。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过错与其无法就业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以及因此所造成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负有举证责任,不能证明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不予支持。
本案中,李某关于因果关系及损失的证据仅有两份不予录用通知书。第一份为甲公司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未出庭,但向法院表示不予录用通知书系应朋友要求开具,其公司不可能提供59000元的薪资,并表示不录用李某的主要原因系工资标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故该公司的不予录用通知不应予以采信。
第二份为乙公司开具的不予录用通知书,法院均应李某的请求多次给予公司负责人出庭通知,但证人始终未出庭作证,仅于二审中提交了书面证言一份。
鉴于前述情况及李某提交的第一份不予录用证明与相应公司负责人的陈述存在矛盾等因素,法院认为有必要要求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庭,故准许了李某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本院多次通知其出庭,但其仅提交书面证言一份,因其无正当理由未出庭接受质询,故本院对其证言以及乙公司的证明均不予采信。
因此,李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因乙公司未开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而无法就业,且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其应自行承担举止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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